中国税务 1994年 第4期 读者·作者·编者

建议销货方价格标签 增加不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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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新的增值税改为价外征税,并且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大大加强了增值税的源泉控制,使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但从实施情况看,一些纳税人,尤其是过去缴纳营业税现在改业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单位,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尤其对价格标签上的单价与发票联的单价不一致感到困惑和不解。由此,个别销货者见购贷方缺少专用发票知识,便用原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销项税额,以达到变相涨价,获取暴利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行新的增值税制,我们认为应逐步把目前的标签价格由含税单价过渡到不含税单价,以照顾我国纳税人的传统习惯。这样就要求销货方在价格标签上增加一项不含税单价:一般纳税人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若销货方是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不含税单价×销售数量×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普通发票,销货方应纳税额=不含税单价×销售数量×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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