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研究

作者: 刘广仲 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增值税制将交通运输业(以下称运输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从一年多的运行实践看,产生的矛盾较多,亟待完善。

运输业历来与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联系密切。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的今天,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更趋突出。随着新税制的全面贯彻实施,选择运输行为的购进或自备对实施增值税制企业的作用、影响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新税制的平稳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税制实施后,增值税计税基本采用发票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以理论上的增值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由于运输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自备或购进运输对理论增值额体现的结果不同,因此导致企业面临两种税收行为选择:购进运输,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该部分税款的抵扣进而使企业税负提高。作为其修正方案,允许支付支费以取得普通发票全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使如此,和自备运输的购进全部允许抵扣相比较,还要多承担税负;自备运输由于能够得到进项税的抵扣而使全部购进货物应纳税额减少,税负相对降低。由此形成自备运输与购进运输两种经济行为间税收负担的明显失衡。尤其是运费支出占成本比重较大的行业,表现尤为突出,以致影响了增值税制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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