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8期 专用发票管理

推行“票券并行”完善增值税制

郑明珠 单位:江苏省国税局征管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制的改革,是税制改革的中心,而增值税制健康运行的关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健康运行。专用发票运行一年多来,总的情况良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措施不配套,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私印专用发票、盗窃专用发票、丢失专用发票等,尤其是代开、虚开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对于如何使增值税制健康运行的问题,本人经多方调查,在此提出“票券并行”的设想。

所谓“票券并行”,就是重新设计一张(特制的、定额的)“增值税税款结算券”(以下简称“税款结算券”),要求开票人或纳税人在开出或接受专用发票的同时,必须附有同等税额的“税款结算券”,以此结算或抵扣增值税,否则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结算或抵扣增值税的凭证。详细地说,就是要求销货方在开出专用发票的同时,附上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款相等金额(百元内零额税款以专用发票数结算,以下类同)的税款结算券交购货方;购货方在取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销货方索取与抵扣联税款相等的税款结算券、如某销货企业开出销项专用发票货款金额100万元,税率17%,税款17万元,专用发票开出后,在交给购货方的同时,必须附上17万元的“税款结算券”,购货方必须索取17万元的税款结算券,否则,购货方将不得抵扣17万元的增值税。假设上述销货企业销出1oo万元货款的原材料成本是7o万元,税率17%,税款为11.9万元,其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后面也必须附有全国统一的税款结算券11.9万元。即纳税人抵扣税款既要有“票”,又要有“券”,两者缺一不可,销项与进项税款相抵,差额5.l万元即为该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款。为便于结算和管理,税款结算券本身面额的大小、规格应统一,不同面额的,可在图案、色彩上加以区别。券面金额可暂定为10种,即百元版、二百元版、五百元版、千元版、五干元版、万元版、五万元版、十万元版、五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如某张专用发票货款金额为3.5万元,税率17%,税款为5950元,专用发票抵扣联后面只需附590o元的税款结算券,即一张5千元、一张5百元、两张2百元。结算税款时,仍以专用发票上所列税款为准,但作为进项税款,必须附有相应的税款结算券。这样,税款结算券便起到一个“卫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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