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2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对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的研究

作者: 杜萌昆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

税收在现代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地为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税收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左右,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工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生产经营者,以及公民进行经济决策必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同税收的上西宁市地位相适应,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从本世纪50年代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在它在有些国家已忧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大法系。完善的税法,在我国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条件。

税法一般是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种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和税收处罚法等构成。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母法,它对税收的共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起过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后来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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