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浅议地方“三税”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

作者: 崔德生 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科 上一篇 下一篇

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地方“三税”(即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仍沿用10年前的税收政策,已明显暴露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性、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征收范围看,地方“三税”有很大的局限性。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行政区划来确定征免范围,不符合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税收政策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对以土地、房产作为生产资料的这部分资产全部征税(农村种养业除外)。

2.车船使用税虽详细列出了各种应税车辆和免税车辆的名目,但由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用汽油车、农用柴油车、机动三轮车、微型车和各种专业车不断出现,其中许多是政策规定以外的车辆,使得税务部门无从划分征免界线和确定税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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