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关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作者: 修宏健 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权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量化表现。应纳税额能否及时、准确地确定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否不受侵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税法同时又规定,当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是,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税务部门稽查出的查补税额的计算却出现了新问题。

纳税人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售收入,故意不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改变用途的货物不及时在迸项税额中转出等等,造成少计当期销项税额或者多计当期进项税额,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当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按照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税务机关审查出的上述偷税因素按目前的税法规定只能减少这个负数,或使之成为一个较小的正数(换句话说,只能减少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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