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2期 外国税收

韩国遗产税与赠与税制简介

作者: 李贞燮 上一篇 下一篇

1950年3月22日,韩国以两种不同的税法分别制定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1952年11月30日废止赠与税法,而把赠与税列入遗产税法。韩国实行总遗产税制,40多年来税率不断变动.到目前为止调整了10次。韩国虽采用总遗产税制,但是赠与税的纳税人被规定为受赠人,即以受赠人税基课征赠与税,这不同于在总遗产税制下以赠与人税基课征赠与税的国际做法。

下面简单介绍韩国遗产与赠与税的税制情况。

一、遗产税

继承开始即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凡被继承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的,应就其在韩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包括被继承人遗赠的财产和因被继承人死亡而生效的赠与财产)征收遗产税;被继承人在韩国境内无住所时,应仅就其在韩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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