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2期 来稿摘登

税务稽查对象应由随机抽样向微机选案转变

作者: 李晓光 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宽城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税务稽查对象的选择主要是根据主管人员的经验、群众举报或其它部门转办,依花名册按比例、按行业排查进行的,具有较多的随机抽样性。由于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知之甚少,内部档案资料存储有限,所以在实施检查中盲目性较大。客观上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检查手段的落后,也使偷骗税者存有侥幸心理:“查出来晦气,查不出运气”。加之对查获的偷骗税违法行为处罚不严,也为这种心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另外,几年来,税务稽查工作在日常稽查或专项稽查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通常是以纳税大户、重点行业为主。致使在同一期间内,被检查次数多的纳税人,由于要按规定补足应交税款,税负就“重”些(正常税负)而被检查次数较少或根本没有被检查的纳税人,税负就“轻”些(偷逃税金导致的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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