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业务技术

如何认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作者: 马春学 上一篇 下一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已有6年了。但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确定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需要澄清。

一、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离不开有权机关审批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压缩规模,调整结构,引导投资方向,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需要,从1991年1月1月起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一律要领取投资许可证,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都应纳入计划统一管理并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改革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在汇总计划时审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一)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日30日内,到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暂行条例》第5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根据上述4条政策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自核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到办理税务登记和预缴税款,均依据也只能据有权机关审批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它是投资方向节税征收工作唯一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来控管的第一道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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