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4期 税务与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应与《行政处罚法》接轨

作者: 冷报德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典,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税务行政处罚作为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也应当与《行政处罚法》接轨。

一、处罚设定的接轨。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散见于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中,总的来说,处罚设定基本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税务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税务处罚;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设定了税务处罚,有些设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因此,应当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设定进行清理,凡现行的税收法规或者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所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修订完毕,逾期尚未修订则无效,不再执行;对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应当进行清理,根据新税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了地方,因而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只能设定有关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税务处罚。除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外,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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