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关于建立纳税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

作者: 高莉 单位:吉林省国税局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问题(即上述征管模式的“基础”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何为纳税服务体系?是不是建一个纳税申报大厅或做出某些承诺就可以了呢?当然不是。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纳税服务体系的概念和内涵,如何确立其在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从中西文化比较中认识其重要性等等,都需认真研究和思考。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同仁参考。

1、纳税服务体系的概念界定及内涵

纳税服务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纳税服务体系,指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即以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为主,以社会中介服务为辅的服务体系;狭义纳税服务体系则单指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笔者在这里要从理论上探讨的正是狭义的纳税服务体系。笔者认为,纳税服务体系是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的、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责权利对称的税收征管系统。其表现形式是纳税人主动服务的各种形式的组合,而实质则是征纳双方的责权利的对称。即征税人具有为国家依法征集税收的责任(包括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同时具有依法征税的权力,从而也有与征管效果挂钩的一定利益;纳税人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责任,同时具有依据税法公平纳税的权利(包括享受各种税收服务),从而也保障了其依法确认的正当收益。这种征纳双方责权利对称的纳税服务体系,是规范征纳关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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