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1期 外国税收

瑞典税制特点、利弊及其启示

作者: 楚天佑 上一篇 下一篇

瑞典是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典型,社会保障制度特别发达,全民享受的社会福利名目繁多,“从摇篮到坟墓”都有社会保障。但高福利和高税收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高福利必须得到高税收的支撑。因此瑞典不仅以高福利闻名于世,而且其高税收也是世界顶尖级的,堪称西方国家之冠。研究瑞典税制特点及利弊对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瑞典税制的特点

瑞典是较早把税制运用于稳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国家。税收制度是瑞典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瑞典税制特点主要有:

(一)多税种、多次征,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瑞典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增值税和社会保险税为主,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复合税税收制度。其税种有:公司税、个人所得税、资本税、资本收益税、利润税、社会保险基金(又称社会保险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增值税、消费税、货物税、未分配利润税、印花税、关税与进口税、机动车税、房产税等等。有些大的税种又分出许多具体的小税种。不仅税种多,而且多次征、反复征。如直接税中,征收了公司税,还要征收公司利润分享税,还有资本利得税、预提税,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等;间接税中,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某些商品还要征收进口关税。有些税种由国家和地方分别征收,国家征了之后地方还要征收,国家和地方交叉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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