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9期 来稿摘登

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认识

作者: 古建芹 郜彦霞 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这项调整政策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增速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方面,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要求是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就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本身就在管理上留下了隐患。因为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低没有硬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认定资格的税率机关及其人员的认识,这种评价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客观上说小规模商业企业经营方式灵活、项目多、范围广,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漏洞较大。近年来出现的增值税大量异常申报(如“零申报”、“负申报”等)现象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案件出自于不少小规模商业企业就是明证。另一方面,规定较高的征收率并未能起到促使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的作用,反而由于勉强将一些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使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出现偏松现象。此外,名义征收率偏高使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的欲望更强烈,偷逃税的可能性更大。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就是为缓解这种不利局面而采取的措施,这样做既可使征收率与纳税人的负担率更接近,淡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意识,又可减少征税阻力。因此,对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在征收制度上层次更多了,但实际上是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了:虽然从管理上看是简化了,但实际上更加完善了。表面上征收率降低会减速少税收收入,实际上则会因征收阻力减少、偷逃税款减少而使实际征收的税款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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