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应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税收征管

作者: 王树欢 俞永法 单位: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房屋租赁行为日益普遍,因其发生的经济往来数额逐步增大以及各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其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开始显露,特别是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应该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分析房屋租赁税收流失的原因,一是税务机关只重视企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轻视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二是有关的税法宣传教育不到位,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三是各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规范。四是在税收管理中,存在征管"死角"。

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税收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租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市场。实行由房屋租赁市场代征房屋租赁行为的各项税收的管理办法是控制房屋租赁税收流失的有效途径。二是针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复杂、隶属关系不清的状况,应在一定范围内指定一个征收机关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税收进行专项管理,便于统一政策、落实措施,消灭管理"死角"。三是加强对房屋租赁价格的审核。实行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中心指导价。发生房屋租赁行为时,承租方凭房屋租赁发票支付房租费,出租方按中心指导价缴纳房产税,按发票填开金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