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关于校办企业改组后涉及减免税问题的若干建议

作者: 张滢 朱中良 陈东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改制后的校办企业

(一)目前校办企业的概念和减免税管理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解释,校办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由校方出资自办;(2)由校方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关于减免税金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96)138号文规定:"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二)对校办企业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具体情况

校办企业改组改制有多种形式,如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对其中的租赁、承包经营以及校办企业与非校办企业联营这三种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均明文规定不能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而校办企业被出售或被兼并也显然不能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下统称股份制)是目前企业改制中较为普遍的形式,校办企业的改制多采取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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