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1期 来稿摘登

合并纳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建议

作者: 杨剑 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市南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增值税的征管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通过将原本独立核算的公司或二级单位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成立集团公司的办法,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主要表现在:(1)将原来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各分公司合并成一个单位,通过应纳税单位与留抵税款单位税款的相互抵减、内部“消化”,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2)小规模纳税企业采取整体挂靠到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大企业的办法,达到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给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困难。(3)工业集团公司将其独立的销售公司、经营部变为非独立单位,不易界定其属商业性质还是工业性质,对未付款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难以掌握。(4)合并纳税后,许多二级核算单位或分公司将原本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的名目纳入抵扣范围,给征收管理及税收收入造成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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