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完善企业改制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上一篇 下一篇一、企业改制给税收政策带来的新问题
企业改制的形式多种多样,而现行的税收政策,只对改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业务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对流转税和其他地方税的政策还不够明确。主要反映在:
(一)对产权转让、拍卖、出售的企业如何征收流转税缺乏依据
在目前改制中拍卖、出售、转让企业的收入不申报纳税已是普遍现象。(1)有些地方将出售企业的收入直接划归主管部门或上缴地方财政,或作为退休、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和劳动保险费,或作为财政资金使用;(2)拍卖、出售的企业一般都是以净资产或实际拍卖价出售,没有准确划分流动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难以确定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3)破产企业的拍卖收入,只是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欠税、债务,而对拍卖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却无明确规定;(4)兼并出售一般是兼并企业以无偿或部分有偿的方式接收被兼并方的人、财、物和债权债务,对这种改制出售如何纳税也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