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发展西部地区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西部、中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却进一步拉大。1978年,东部地区人均gdp是463.7元,中部地区是310.1元,西部地区是250.8元。东、中、西部人均gdp之比为1.85:1.24:1①(①参见吴强、侯廷娴《下世纪初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走势分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999年第9期)。)。到了1998年,东部地区人均gdp是9522元,中部地区是5006元,西部地区是4031元。东、中、西部人均gdp之比扩大到2.36:1.24:1,西部地区人均gdp还不到东部地区的一半②(②参见魏后凯《春风要度玉门关》(载《半月谈》2000年第4期)。)。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扩大,不仅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仅靠市场自发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动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工具。本文将从税收的角度出发,探讨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税收对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