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3期 论坛

划分税权和完善分税制的比较与借鉴

作者: 周开君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国际经验:各国税权划分模式的比较

国家本质上是以公共职能为依据的,政府代表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是享受公共产品而必须付出的“价格”;对政府来说,税收是弥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中央政府主要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资源,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地方政府主要在区域内合理配置资源(尤其是提供健全有效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二级调控,达到地方社会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职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其管辖居民的需求;同时,国内不同区域的人们对公共产品有不同种类和数量的需求。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决策应在较低行政水平的政府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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