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出口退(免)税三种管理办法的比较分析

作者: 朱桂芳 郭达伴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采购”3种办法。我国自1985年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以来,也主要采取上述3种办法。下面就3种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利弊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管理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即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待取得有关退税单证后,再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凭有关退税单证申请退税。生产企业正常情况下其缴税与退税的时间差为1个月左右,外贸企业由于跨地区收购、报关出口的情况较多,时间差相对较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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