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必须改变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税收工作方法

作者: 黄秀珍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税收计划任务分配一般采取“以支定收”、“基数递增”方法,即每年国家下达的税收计划任务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税收计划任务一旦下达,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甚至非常规手段保证完成任务。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缺乏科学性,以这一计划任务为中心开展税收工作,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

首先,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方法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由于税收计划任务是按固定的比例、固定的方式下达的,脱离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计划任务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很难体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二是按照现行的计划分配方法,上年完成得越多,意味着下一年的任务越重。实际上是“鞭打快牛”的方法。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的现象。所以说,现行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方法极易挫伤基层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三是“均衡入库”组织收入的方式有碍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均衡入库”就是用全年的计划数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每个月8.33%,以此去套整个经济运行速度。这是一种过于理性化和简单化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要达到“均衡入库”目标,就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包括一些违反税收法规和损害纳税人利益的做法,无形中造成了依法治税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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