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

王卫民 卫虎军 上一篇 下一篇

实施新税制以来,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国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一直给予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该政策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1.安置比例要求过高。该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50%以上(含50%)的福利企业才可享受 “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现实生活中真正把一半以上的生产岗位都安排成“四残”人员,劳动效率从何而来?极易导致企业为享受这一政策而弄虚作假,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2.政策规定不易操作。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四残”人员和其他生产人员的人数经常波动,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及时有效的经常性现场监督。所以,无论在福利企业的审批阶段还是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阶段,税务人员只能依据企业送交税务机关的书面报告来确定其安置比例,无法做到严密监控。另外,该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35%以上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实际工作中何为亏损、何为不亏损,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随意性很大,可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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