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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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业税制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的弊端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主要由对农民就其应税农业生产活动成果征收的农(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构成。
我国现行农业税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地租”,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规定,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效益如何,只要农民使用土地,都必须将其农产品总量中的一部分缴纳给政府。因此,现行农业税就其本质来说是农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租金”,它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
现行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不能根据农业生产的丰歉状况和农民负担能力进行自动调节。农业税原为实物税,1985年改为折征代金,但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这种计税方法,导致农业税对农业经济运行呈现逆向调节作用:当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增加时,农业税并不能相应增加,农民实际负担相对降低;而当农业减产,农民歉收时,农业税也不能相应减少,农民实际负担相对提高。在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幅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农业税的逆向调节作用导致农民的实际负担相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增收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