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房产税计税依据必须改革

作者: 殷琳 单位:陕西经贸学院建筑经济管理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评估中,应正确把握房产的概念。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中,对房产的解释为: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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