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作者: 王军 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如何认识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遵循《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此维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与税务行政复议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司法审查活动。司法审查是一种最终审查,是税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而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一种行政审查活动,不具有终局性。但由于这种司法审查仅局限于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如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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