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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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2日国税函〔20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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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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