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0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谭玖玖 赵莉 吕晓 曾基发 上一篇 下一篇

年度中间开办的企业,其减免税期限应如何计算

钟税官:

我市有一家城镇劳动服务企业,于2000年8月18日开办,9月1日正式建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2.3%,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所规定的免税条件。该企业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2001年9月至12月和2002年1月至12月已分三次提出免税申请,并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关于是否继续给予该企业免税待遇问题,我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9月至12月应作为一个减免年度,这样该企业已享受了3个年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且免税期满后当年又未新安置待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减免税照顾;另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9月至12月,企业经营只有4个月,不能算一个减免税年度,该企业的免税期限应从2000年9月起至2003年8月止,因此该企业2003年1月至8月仍可享受8个月的免税优惠。请问,以上哪一种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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