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增值税结算退库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王瑶文 潘善考 戴卫表 单位:浙江省天台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并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办理退库。这预示着从2004年6月1日后,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预收税款将大幅下降,提供出口货物企业将普遍面临预缴税款形成的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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