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1期 特别策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解析

作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周金荣 上一篇 下一篇

【提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凡是因企业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都属于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予以调整规范的范围。本文从一般纳税调整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区别、关联交易及其纳税调整、预约定价安排、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与核定征收、避税港与受控外国公司规制、反资本弱化税制、一般反避税规定、纳税调整后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进行解析。

(文章系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凡是因企业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都属于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予以调整规范的范围。对关联交易进行特殊的调整和规定,是各国税法的通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国税收工作实践,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与现行反避税制度相比,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在法律层面上扩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反避税审查和纳税调整的外延,标志着我国反避税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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