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8期 业务之窗

如何理解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五大变化

作者: 王文清 张宁 上一篇 下一篇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边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在境内指定地区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可享受退(免)税政策,其政策调整变化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边境贸易界定的前后区别

财税[2010]26号文中所表述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陆地边境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它与原政策规定的区别,一是增加了一般贸易的经营项目,二是表明陆地边境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发生贸易交易均可申报退(免)税,第三,列名了从事边境贸易的地区,指定了出境口岸以及毗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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