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灵活应用

作者: 周晓 张志忠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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