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9期 业务指南

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征管的思考

作者: 余彩溦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改变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定标准的做法,而采用国际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目前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数量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层级错综复杂,使得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等问题突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浪潮涌现

跨地区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比分公司享有更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所得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收征管比较简单,等同于一般企业。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经营决策上服从总公司。分公司不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不能独立核算利润,盈利和亏损都反映在总公司的报表上,直接分摊总公司的费用,总分公司之间互相弥补亏损,合并缴纳所得税。分公司的特殊性质导致其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之一,并随着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而愈加凸现。以在商务部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为例,自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跨省经营的企业数量节节攀升。截至2009年12月,在通过商务部备案的1290家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中,省内经营的有250家,跨省经营的有1040家,跨省经营占比80.62%。2011年4月1日,已有1530家商业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商务部备案,其中,省内经营的313家,跨省经营的1217家,跨省经营占比79.54%。跨地区经营浪潮日益高涨,对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提出了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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