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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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营改增”后,按照税法规定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我公司将已使用3年的固定资产降价销售,请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企业财务人员

a某企业财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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