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0期 业务指南

注册资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

作者: 鞠 铭 辛连珠 上一篇 下一篇

注册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缴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定方式,是股东日后主张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本文对注册资本金的认缴时间、是否足额认缴、非货币形式认缴交付程序等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注册资本金认缴时间与企业所得税

2014年《公司法》修订前,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里面涉及三个较为重要问题:一是规定了投资人首次出资额度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是对一些企业注册资本金金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如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三是注册资本到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投资公司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人注册资本到位时间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内”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到位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例如,企业2011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300万元,还有700万元未在当年到位。该企业融资借入资金2 000万元,2011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可以申请扣除的融资费用应当是2000万元基数费用;如果该企业在2013年注册资本金仅仅到位了800万元,还有200万元未到位,当年融资借入资金2000万元,那么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融资费用基数应当是2000-200=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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