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营改增”后如何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税款?
上一篇 下一篇q钟税官:
我公司所在地为“营改增”试点省份之一,2013年3月公司接受境外某公司(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在境内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按照合同规定,我公司应支付该境外公司服务费100万元人民币。请问实行“营改增”后,我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税款?
某公司会计人员
a某公司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范围。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