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0年 第4期 税制改革

房地产税不同征税方案的再分配效应与潜在税收能力的测算与比较*

作者: 王文甫 刘亚玲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7年的微观数据,分别在对空置住房不单设和单设3.1%税率两种情况下,模拟测算了人均价值减免征税、个人面积减免征税、家庭面积减免征税和首套房免税四种房地产税征税方案的税收再分配效应和潜在税收能力。研究结论主要有:不论是否对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人均价值减免征税方案的再分配效应与潜在税收能力均优于其他三种征税方案;在不考虑征税成本的情况下,与不对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相比,对拥有多套房(2套及2套以上)家庭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可以增加地方政府21.76%税收收入,且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更佳。因此,若房地产税制设计旨在缩小家庭间贫富差距以及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则人均价值减免征税方案为最优选择。

关键词:房地产税,再分配效应,潜在税收能力,人均价值


本文利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7年的微观数据,分别在对空置住房不单设和单设3.1%税率两种情况下,模拟测算了人均价值减免征税、个人面积减免征税、家庭面积减免征税和首套房免税四种房地产税征税方案的税收再分配效应和潜在税收能力。研究结论主要有:不论是否对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人均价值减免征税方案的再分配效应与潜在税收能力均优于其他三种征税方案;在不考虑征税成本的情况下,与不对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相比,对拥有多套房(2套及2套以上)家庭空置住房单设3.1%税率可以增加地方政府21.76%税收收入,且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更佳。因此,若房地产税制设计旨在缩小家庭间贫富差距以及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则人均价值减免征税方案为最优选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