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应关注的“税事”

作者: 祝晓峰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网络发展,司法拍卖登陆不少网络平台,有意向购买不动产的人在约定时间参加拍卖活动,最终竞得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纳税人在承受不动产的同时,需要考虑不动产更名过户的相关税费及所需手续,只有完成缴税后,才能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常常搞不清楚不动产司法拍卖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本文通过以下案例,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案例介绍

薛某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拍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一处住房,该住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系陈某从开发商处购置的商品住房,陈某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备案登记。薛某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税,税务部门认定该住房属于从被执行人陈某转移到其名下,因此应为存量房,即二手房屋交易,应依据相关文件征收被执行人陈某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8704.01 元。又依据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认定薛某为税费承担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