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海南自贸港企业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政策有何不同?

作者: 马泽方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规定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现行政策有所区别。本文就两者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提醒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应关注不同地域适用政策的区别,既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务风险。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

财税〔2020〕31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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