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水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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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q 钟税官:

我公司租用了某写字楼其中一层,作为办公场所,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房租并由物业公司分摊水电费。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支时,我们能否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税前扣除?刘会计

a 刘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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