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 张青 周文鑫 上一篇 下一篇

关联企业间通过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安排一直是国际税收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加强资本弱化管理,对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防范利润转移和侵蚀我国税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资本弱化”是指关联企业间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避税行为。为加强对资本弱化的管理,2008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债资比例标准为金融企业5 ∶1,其他企业2 ∶1。此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9〕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2号)等对资本弱化管理作出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这些构成了我国明确固定比例、结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本弱化管理制度体系。在实践中,随着跨国投资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关联金融交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与日俱增,给现行资本弱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判定存在难点、关联与非关联的判定出现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如何对关联交易展开系统性分析面临一定挑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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