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4年 第9期 案例分析

纳税担保质押物的法律界定

——以A公司专利权申请纳税担保质押被拒案为例

作者: 陈鹏 刘芷汛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K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在工作中发现A 公司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于2022 年11 月4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并在处理决定书上列明:“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K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于2022 年11 月9 日向第一稽查局提交了《纳税担保申请书》,申请以某专利权向第一稽查局质押作为纳税担保。第一稽查局经调查后,于2023 年1 月3 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税务通知书”),告知A公司该专利权不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1)规定的纳税担保质押物的法定范围之内,且该专利权质押不具备可执行性,无法充分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因而对A公司的纳税担保申请不予确认。A公司不服,向K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案涉专利权的价值为7 967 万元。K 市税务局经审理认为,第一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通知书并无不当,且该专利权价值波动大且难以强制执行,于2023 年4 月6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通知书的决定,对A公司的纳税担保申请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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