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4期 税制研究

全面认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性质和作用

翟长庚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中,部分地区由于对基金的性质、作用不太理解,致而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政策上的某些差异。如有的认为基金不是税,就忽略了它的严肃性和法律性。有的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误认为是税收的一个税种,一遇到有关税收的减免时,就自然的把基金联系了进去,造成了基金负担上的失平。为了正确贯彻政策,切实作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政策原则,对能源基金的性质、作用,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能源交通基金不是税,但具有税的特点: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规定征集的。凡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报交纳。对无故拖延交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绝不交的,税务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对弄虚作假,有意少交漏交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其漏交款项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有和税收一样的“强制性”。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征集后,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和税收一样的“无偿性”。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事先固定的征集对象和征集比例,和税收一样有它的“固定性”。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在申报登记,交款期限,征收管理等方面与税收的规定基本一致,表现在和税有一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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