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建议改革农、林、牧、水产品的征税环节

胡仲南 上一篇 下一篇

农村生产转上商品经济轨道,我国农民不再是五十年代的农民,而是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商品生产者。在税收上必须破除“避免直接向农民征税”的观念,改进征收方法,以利搞活商品流通。第二步利改税,改变了“四土”和植物油的征税环节,由原来在收购环节征税改为直接向生产者征税,这是一个突破。但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生产者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仍在收购环节征税。在集贸市场出售,达到起征点的,内出售方纳税,对此需要研究改进。目前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除少数品种仍实行计划收购和调拨外,大部分都取消了计划收购,实行市场调节,既然取消了计划收购,“收购单位”的概念也随之消失,他们对这些商品的买进卖出,不再是负有收购任务的收购单位,而是一般的经营单位。参与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经营的单位,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有供销合作社经营,有供销合作社贸易货栈、农民贸易货栈合作商店,个体商业户经营,经营方式有自购自销,也有代购代销。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收购单位,一是依据不足,二是界限不易划分。因此,继续在收购环节征税,容易造成税负不平和漏征重征,这是其一;其二,规定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在集贸市场征收,也有不少弊端。不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就征不到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又会给群众增加不便。特别是有的地方为了争税源、争收入,实行拦征、预征,引起群众不满。经济情况起了变化,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不应继续转移纳税环节,应当实行源泉控制,因此,建议将在收购环节和集贸市场征税改为在生产者所在地直接向生产者征收,减少征收产品税在交换、流通过程中的介入,以利疏理流通渠道,货畅其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