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问题解答

营业税问题解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营业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问:对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暂缓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外贸企业的范围如何理解?

答:财政部于1985年11月7日发出电报,决定对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暂缓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外贸企业,既包括中央外贸企业,也包括地方工贸企业及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二、问:粮食企业价拨加工粮油的收入,应否按委托加工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粮食工业个业接受委托加工粮油等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近年来,粮食系统逐步推行价拨加工办法,即粮食商业企业将原粮(油)按平价拨给粮食加工企业,待加工成成品粮(油)后,再按平价返销给商业。双方可通过银行结算,也可以作为内部往来处理,一般都以“价拨加工待结款”科目核算。因此,粮食工业企业价拨加工的粮油,是购销关系,不属于委托加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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