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4期 税收基础理论讲座

社会主义税收的职能

——《税收基础理论》专题讲述之四

胡中流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的职能一般指的是税收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是经常起作用的本能。我认为税收具有分配职能(即财政职能)、调节职能(即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财政职能是基本的,调节经济和税收监督是派生的。只有在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前提下,才存在其他两大职能、如果国家不需要税收收入,即使客观上存在着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也不可能单纯为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而采取税收手段。但当国家需要设置某种税收时,除首先考虑它能为国家筹集多少收入外,必然会同时考虑它对社会经济产生的某种影响。而要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和发挥调节作用,又不能离开监督管理这一基本手段。因此,后两种职能虽是派生的,但一经产生和出现,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发挥其独特的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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