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6期 征收管理

经济承包与税收征管

浦洪生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品的深入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如同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承包形式的多样性需要我们的征收管理方法作出相应调整。本文试就经济承包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谈几点个人浅见。

目前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分解扩散型

即以搞活微观经济为目的,将原有较大的企业(或称出包者)分解成若干小的具有内在活力的经济承包单位。每个承包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出包者承担经济责任,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同时,还相应建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编制财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由于承包者单独建帐和编制报表,所以,每一个承包者相应成为一个法定纳税义务人。另一方面,由于承包者帐表齐全,也为税务监督提供了可能,因而这种类型的承包在税收上也应视同独立的法定纳税人进行管理(企业内部承包的另当别论)。承包的与承包后相比较,其征、纳关系只是发生由简单到复杂,由少到多的演变,并不导致征税对象的消失或隐匿。由于承包后征纳关系较为复杂,对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两点基本要求,需要及时采取调整征管的措施:(1)由于原有企业已演变为出包单位,其原有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纳税环节等,都可能随着承包单位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如果继续按原有的纳税鉴定书作为办税的依据,就容易发生偏差。因而需要及时修订原纳税鉴定书,征纳双方必须按照修订后的纳税鉴定书办理税收事宜。(2)由于出包单位已分解扩散为若干个独立的承包单位,除出包者继续同税务机关保持征纳关系外(注:出包者多转化为管理机构,就管理费收支节余缴纳所得税),每一承包单位(凡符合法定纳税人条件的)都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会同承包单位对其纳税事宜作出书面纳税鉴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源控制,防止漏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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