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建帐中的几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湖北省从1985年11月开始进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建帐工作,到1986年11月底,全省建帐户已达216万多户,占总数的7.5%。通过建帐,贯彻了税收政策,增加了税收收入(建帐户的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95%),并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总的趋势是比较好的。但是,个体户建帐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些问题需要实践探索,统一认识、下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应不应该建帐
有的同志认为,个体户建帐没有必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个体户采取“定期定额”(即“双定”)的征税方法,这是根据当时历史条件采取的正确方法,应当肯定。但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个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变化,到1986年9月底,全国个体经济1162万户,人员为1766万人,比1956年户数和从业人员都增长一倍以上,比1979年增长更是惊人,户数增加115倍多,从业人员增加125倍多;同时,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自产自销、来料加工,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等等。个体户发展迅速,但管理水平较低,普遍存在无帐可查,帐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个体经济自身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部根据这一规定,对个体户帐簿管理专门作了部署,明确指出:“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这些规定是符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因为只有通过帐簿,才能为加强个体经济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为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依据。所以,我们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把个体户建帐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