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8期
以法治税
坚持依法征税,纠正越权减免
上一篇 下一篇今年4月,国务院做出“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这是对发展经济、促进改革、保证财政收入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措施。但实践中政出多门,以权代法,有令不止,越权减免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看来,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坚持依法征税纠正越权减免需要解决一些认识问题。
一、关于税收的调节作用税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首先是体现在税种建立、税目制定和税率的高低,减税免税只是一种有制约、有条件、有限度,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本身,就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当前,国家财政虽有困难,在运用减税免税支持改革,支持“开放搞活”仍做了很大努力。近三年,内江市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减税免税额1984年为1091万元,1985年为1200万元,1986年增为3132万元。1986年比1984年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长32%,税收增长35%,而减免税额则增长187%。现在有一种“企业富、靠税务”的观点,认为只有减税让利企业才能“活”,职工福利才能“上”,不减税让利就是不支持改革,就是搞活经济的绊脚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出现越权降低卷烟计税价格,擅自扩大免税返还(蔗农)糖比例,甚至在物资交流会上公开宣布免征三天营业税的错误作法。不适当的减税让利,一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增加财政压力;二是导致税负失平,不利于企业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社会主义竞争;三是增加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性,不利于企业自身深化改革,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