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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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的经济调节职能不可忽视
——谈流转税间接分配和国家 与企业的分配比例形成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我国工商税制中有两类基本税,一是对商品流转额课征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统称为流转税),一是对经营者的实现利润课征的所得税。它既是构成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也是一般工商企业普遍应缴纳的税收。正是根据这一点,近来有的同志认为,流转税与所得税都是该纳税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的组成部分,二者均属于国家对企业盈利的直接分配,因而主张改变现行的国家与企业分配比例的计算口径,把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包括在内,而不仅仅是实现利润的分配。我不同意这种认识,因为它只是从单纯财力分配的角度考虑的,而忽略了流转税与所得税所体现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及其参与社会分配关系的不同层次,忽略了流转税的经济调节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