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

赵家华 周绍君 上一篇 下一篇

减免税是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配合国家经济政策,以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减免税金作为国家对企业无偿投资的资金,用好了,对扶持各地区的生产扩大企业能力,发展商品经济,帮助落后地区脱贫致富,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为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完成税收计划,也能创造有利条件。但是如何保证企业把减免税金更好地用在生产上,尽最大力量发挥全国几十亿元减免税金的作用,是一个值得很好研究的问题。目前,就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这对于推动当前开展的“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很不利的。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减免税金的管理,力求建立一套比较科学的管理办法,使所减免的税金切实用在发展生产上,从而达到减免税的真正目的。从几年来税收工作发展情况来看,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施行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几个税种的开征,减免税的减免权限分别在财政、税务部门得到划分和确定,并且在税务部门内部的各级税务机关也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进行了划分。到目前为止,在实际工作中,中央、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都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减免税的审批权,减免税的面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因此,对这数额巨大的减免税金如何使用,如何发挥它的效益就成了日益突出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产增收,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并且对减免税金的用途也大体上做了规定。但是,由于审批后对所减免税金的使用,在监督管理上缺少具体办法,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致使这项很大的资金未能更好地发挥效益,以致普遍地存在着使用不当的现象。有的企业不按规定把减免的税金用于发展生产而是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用于搞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或用于发放奖金,甚至请客送礼;也有的企业把减免税金作为企业盈利分掉。扩大了消费基金和非生产性基本建设资金,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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